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去修正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因醫療必要性、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