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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政府公告
公告起日: 2024/06/03
標題: 【衛福部來函】「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


衛生福利部來函說明「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下稱長照人員)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重點如下:

(一)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檢附關證明文件換照。


(二)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考量醫事人員與長照人員均需修習之共同要求、且較無醫事及長照議題差異之課程之「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性別議題)」,以及課程屬性為「專業倫理」之繼續教育積分,如醫事人員已取得前述課程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可同時核認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免另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之課程性質相近抵免。

前述抵免方式於本部完成系統介接前,可先查詢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之繼續教育完訓課程證明資料,在更新認證時出具供地方政府審核認定,並注意課程時間應落在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

詳見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