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有關「護理機構照護紀錄電子化注意事項」,為強化實務參考運用,特再次周知
一、為因應個人健康資料電子化趨勢,兼顧護理機構服務對象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要求,對於護理機構照護紀錄以電子化方式製作及保存情形,本部業以112年11月2日衛部照字第1121561689號公告訂定具行政指導性質之「護理機構照護紀錄電子化注意事項」,並於同日以衛部照字第1121561689A號函請相關單位查照轉知,供護理機構在管理層面遵循。
二、旨揭注意事項「二、照護紀錄製作」內容,包括:「(二)護理機構醫事人員製作照護紀錄時,應本於專業自律,由執行人員於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之年月日與時間;亦得由資訊系統將執行人員及執行之年月日與時間寫入該筆紀錄;或以電子簽章為之。」意即上述三種方式(人工簽名或蓋章、資訊系統登錄、電子簽章)可自行選擇一種。
三、檢附上開函文、公告及注意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