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函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等情,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4年10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如附件),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爰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在職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二、參考上開函示意旨,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本部114年1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41671119號函,應予補充。
三、副本抄送各地方衛生局,併請轉知轄內醫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