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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政令宣導
公告起日: 2026/02/10
標題: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本署新修訂「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請轉知並督導所轄各醫療機構依循執行,請查照。
  • 重點摘要:
  1. 考量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新冠病毒)引起之COVID-19已有預防及治療方法,且WHO、美國及新加坡並已陸續調整新冠病毒之危險群等級、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等級、包裝等級要求及運送規範等,本署已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並同步修訂旨揭指引有關檢體傳送建議內容,以符合國際趨勢與實務運作需求。
  2. 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新冠併發重症>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