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轉知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預告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草案1份。
二、對於旨揭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預告期間內(115.2.7-115.4.7)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陳述意見。
三、重點摘要:
(一)依據114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後6年過渡期間內,部分非公務機關之個資監督管理,仍暫由原本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負責,而非立即全面移交個資會。
(二)依表列資料,醫療相關機構與醫事人員,在過渡期6年內,個資監管仍由衛生福利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