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學會辦理 115年度「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與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3條,事業單位雇用或特約醫護相關人員入職場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其資格需經相關訓練合格者 。
「任何工作場所之工作者,都應能接受職業健康服務之照顧」為世界衛生組織(WH0)「全球職業健康行動計畫(2008-2017)」之目標,國際勞工組織ILO亦宣示「安全健康」是勞工基本人權。而我國在歷經產業結構變化後,工作場所不僅存在傳統職業危害外,工作者亦多面臨績效、工時問題、輪班、心理壓力等多元複雜的健康危害,為因應過勞、肌肉骨骼等新興職業病之增加,因此提供適切職業健康照護工作更趨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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