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於115年4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10035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條
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重點摘要
名詞定義(第2條)修正前:無「陽性檢體」「事故」等明確定義;修正後:新增:陽性檢體、移轉、事故等。重點:檢體(尤其陽性)正式納管、事故(如針扎)有明確法規定位
陽性檢體管理(第33條)修正前:無特別明確規範;修正後:未去活化陽性檢體(P620)、 比照第3、4級病原體管理。護理重點:高風險檢體 ≠ 一般檢體
檢體運送(第27條)修正前:可自行處理部分狀況;修正後:發生事故 → 先通報再處理。護理重點:不可自行清理外洩。
生物安全事故(第29條)修正前:只看「洩漏」;修正後:納入「人員感染、暴露」、分為高/中/低風險。護理重點:針扎、暴露=正式列入事故。
通報機制(第28條)修正前:通報範圍較限;修正後:增列:遺失、遭竊、原因不明、明確通報時限。護理重點:檢體不見也要通報
教育訓練(第24條)修正前:規定較分散;修正後:明定各類人員時數。護理重點:訓練變「強制且明確」。
緊急應變(第25條)修正前:規定較原則;修正後:明確要求:建立流程、每年演練。護理重點:一定會被要求參與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