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福部發布修正「針具服務實施辦法」(原名稱為「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替代(維持)治療相關規定,回歸相關專法及管理辦法規範。
(二)明定針具服務內容,並應提供衛生教育及相關轉介服務。
(三)修正同儕教育人員及外展服務人員資格,並刪除針具服務核可效期,以簡化行政管理。
(四)刪除執行機構資格、申請程序、執行方式及違規處分等重複規範。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