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長照服務照顧組合新增及修訂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長照服務照顧組合新增及修正作業原則」,以及訂定「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專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查衛生福利部前於112年11月13日訂定「長照服務照顧組合新增及修訂作業原則」(以下稱本原則)。
二、為提升照顧組合提案審查效率及確保審查專業性,爰修正本原則及訂定「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專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專家會議評估審查機制、建立分流審查程序及修正相關申請書表。
三、請貴府(會)協助轉知轄內(所屬)長照服務相關單位及會員,俾利依循辦理。